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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执9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谢贵富申请执行郑常友、黄晓惠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执95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贵富,郑常友,黄晓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952号申请执行人:谢贵富,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隆昌市。被执行人:郑常友,男,,196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隆昌市。被执行人:黄晓惠,女,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028民初175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谢贵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常友、黄晓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24000元及垫付的诉讼费139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常友、黄晓惠有成都市青羊区房屋一套,有按揭抵押贷款,本院依法于2017年9月5日进行了查封。2017年11月27日被执行人郑常友、黄晓惠与申请执行人谢贵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郑常友于2017年11月27日偿还借款23万元,此款申请人与另案申请人郑常萍一并收取,申请人已经收到款项。现申请人表示愿意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028执9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计大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一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