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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民抗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花秋英、邵清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花秋英,邵清海,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抗6号抗诉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花秋英,女,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邵清海,男,196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申诉人花秋英因与被申诉人邵清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0354号民事判决,向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该院审查后提请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申诉人花秋英提供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遂以张检民(行)监〔2017〕1307000004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陈 厚审判员 姜红有审判员 刘亚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