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恢8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胶州市天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姜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胶州市天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姜刚,姜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810号申请执行人胶州市天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兰州西路1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80853730。法定代表人王彩英,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姜刚,男,1971年3月1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姜霞,女,1968年1月15日,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胶州市天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刚、姜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61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所立案号为(2017)鲁0281执639号。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4146.8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传票、报告财产令,查封了姜霞名下所有的宝马车一辆,将姜刚、姜霞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达成和解,2017年6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案件执行申请书。2017年6月4日终结本案执行。2017年10月24日本案恢复执行,2017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姜霞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本院(2016)鲁0281民初617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永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