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01民初3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楚雄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与钱建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雄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钱建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初3539号原告:楚雄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八一路1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3013095926650。法定代表人:刘应龙,职务:管理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花,女,1989年12月30日生,彝族,云南省楚雄市人,大学文化,该公司职工,住云南省楚雄市,现住楚雄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钱建华,男,1976年11月23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无业,住楚雄市开发区。原告楚雄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与被告钱建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楚雄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楚雄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雄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楚雄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负担(已交)。审判员 李 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明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