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执7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与李丽芳、黄鑫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李丽芳,黄鑫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7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负责人贺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丽芳,女,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5241987********,湖南省隆回县人,住湖南省隆回县岩口镇。被执行人黄鑫锋,男,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5241983********,湖南省隆回县人,住湖南省隆回县滩头镇。本院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丽芳、黄鑫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朱光明审判员 裴 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劲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