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行审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乐士曼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行政非与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乐士曼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6行审7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站南路168号。法定代表人肖敬,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玉光,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军,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北京乐士曼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21号院1号楼502室。法定代表人袁志强。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丰台人保局)于2015年12月28日接到周某某的投诉,反映北京乐士曼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士曼公司)拖欠其工资。丰台人保局调查后认为乐士曼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但乐士曼公司在责令期限内未予以改正,也未进行陈述申辩。2016年9月9日,丰台人保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京丰人社劳监理字[2016]第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乐士曼公司在收到该处理决定书七日内,支付周某某2015年4月29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56000元,加付50%的赔偿金28000元,合计84000元。该行政处理决定已公告送达乐士曼公司。乐士曼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丰台人保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丰台人保局作出的京丰人社劳监理字[2016]第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限期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亦未履行义务。现丰台人保局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裁定如下:对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六年九月九日作出的京丰人社劳监理字[2016]第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执行。审 判 长 井振福审 判 员 阎雪莲人民陪审员 李利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一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