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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18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大冶市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仲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冶市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仲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1803号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关山东路(香格里拉家园)。法定代表人:曹祥兵,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仲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仲华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上列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2017)鄂0281民初21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0281执180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红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