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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青岛海晟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永全安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海晟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永全安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102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海晟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即墨市。法定代表人:江峰,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永全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即墨市。法定代表人:XX,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海晟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永全安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海晟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2执10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丰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