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民申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郭希庄与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甘棠镇人民政府互易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希庄,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甘棠镇人民政府
案由
互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民申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希庄,男,1969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路***号。法定代表人:周连华,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利池,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喜英,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双峰县甘棠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彭才喜,该镇党委副书记。委托代理人:邹群力,双峰县甘棠镇人大主席。委托代理人:戴永卫,双峰县甘棠镇司法所副所长。再审申请人郭希庄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甘棠镇人民政府互易合同、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2016)湘1321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郭希庄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筱岚审 判 员 李连春审 判 员 易伟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申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