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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92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刘凯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刘凯伦,王妮,李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92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59号太平洋保险大厦首层、夹层、十一层、十二层。负责人:熊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珍香,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凯伦。委托代理人:王海涛,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佩,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妮,女。原审被告:李俊,男。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志浩,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沈涛,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4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湛审判员 林幼吟审判员 黄 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嘉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