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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95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上海弗奈仕工业炉有限公司与常州钜特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弗奈仕工业炉有限公司,常州钜特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9516号原告:上海弗奈仕工业炉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桂太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乃城,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勇,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钜特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小胖。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弗奈仕工业炉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钜特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张 英审 判 员  徐晓丽人民陪审员  胡梅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蓉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