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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3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帝梅与惠东县幸福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帝梅,惠东县幸福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323民初1463号原告:李帝梅,女,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被告:惠东县幸福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惠东县沿江村前路口。法定代表人:杨进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文杰,女,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系惠东县幸福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原告李帝梅诉被告惠东县幸福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帝梅、被告惠东县幸福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文杰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帝梅(以下简称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违法停水给原告手术病情身体危害打击伤害、生活带来困扰的精神损失费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第八条交付期限内交房,也没有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该商品房经工程、设计、监理、消防及水电部门综合验收合格后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2、开发商在没交房前,交首期款后,规定交办证费、税费、防治白蚁费一切费交清。我交税费13000多元,开发商通知那天我就去交费,结果还罚滞纳金。我找到税局领导说是开发商迟送材料导致,是开发商的责任。银行贷款按揭把我2013年最后一批送材料。我去银行签了律师见证,交了400元律师费。到了正式放款才���知我的利率上浮百分之O.5%,按计算我每月要多几百元利息。我后来经过找银行争论后才按照法定基准利率算。所以说开发商是不负责的奸商。合同第十一条,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开发商没有出示任何证明文件,纯属违规交房,只把物业交锁匙,开发商什么人都不出现。我拿到锁匙时,我就要求以上的文件,物业的保安说不知道。后来找开发商的工作人员又说不知道,我就说叫你开发商老板出来,争吵,老板始终不现身,我要退房,开发商强行不退,很无奈很凄凉。我提前订的装修材料时间太久老板要催快点拉走,己付款。材料没地方放,无奈之下装修房。因房屋质量差,我足足哭了一个月,造成失眠,导致身体顶不住。开发商请来的物业管理恶劣,多次发生事情,警报器响,派出所在,物业的工作人员没有出现。物业经常贴欠债单大门上,不吉利。2014年物业逢初一、十五,逢年过节就来贴欠债单,我叫他不要这样贴,从来没有电话通知过。我早上出门多次拦路要钱,还动手打人,多次吵架。2015年停水好多天,我要交水费他不收,要和物业费捆绑。打架后来报警,警察不理说去找房产局,我去房产局咨询,去到房产局副局长办公室问,庄某副局长赶我出来,还打了我。又报警,警察到场正局长也出来,他说没有合格证,还说不要在小区给他人说,会叫物业放水给我。我就说局长认��惠升家园楼房合格吗?你认为合格你就签名来和盖个房产局公章来给我,他说不敢签。2017年5月份,开发商的女工作人员打电话给我,我过去的时候要四项合格证还没有出。你转告你老板几时答复我,她说答复下来会给我电话,至今没有下文,所以物业费我不交,应该由开发商承担。上星期物业又停水,晚上我回到家没水,我下去保安室问故意说不知道,其他家有水,11点我报警,警察过来了,我坐警车去城西派出所,打电话给黄某说没有停我水,那天晚上下大雨,半夜一点多钟警员送我回家。我一心想买个房子安居乐业,还没木想到被害到死去活来。没好收场。还供十几年,如果以后房子变化危房,银行也要找我供银行钱,我要退房。找开发商工作人中每次都说不知道老板电话,到现在几年过去,我一直找开发商要合格,都没有,开发商老板不出来,瞒天过海来欺���业主。开发商老板推卸责任,物业老板整天闹人搞到我力不从心,搞到我不得安宁,我真的不容易。为什么合同对业主总是吃亏一方。因没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水费和物业费捆绑,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停水违法吗?(物业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物业公司停水要挟业主交物业费是侵犯了业主的基本生活权利,违反了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相关规定。物业公司为便于收费管理,通常规定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捆绑收取对未缴纳物业管的住户,物业公司采取停水、停电手段,物业公司只是对供水供电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并不是水、电的供应方。水的提供者是自来水公司,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业主与自来水公司之间的供水系一种合同关系,只有当业主出现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的情形时,自来水公司才有权停止供水。物业公司是提供物业服务的,而供水是供水部门的职��,物业公司利用工作之便采取这种行为,肯定是不对的,直接停水物业公司是有错的,因为作为物业公司是要以维护小区和谐为原则。物业公司强行停水依据是违法行为,物业无权停业主的水的。3、我以前身体很好的,买了惠升家园房子,房子质量纠纷,受到打激。2014年装修好搬进去住,经常停水,2014年9月5日我做大手术九个多钟,在医院住了十多天回来家里没水,没办法只好出去买来吃,很久很久没水冲凉。伤口发炎了,造成我特大痛苦,到医院去看医药费重大付出,当时我没有力气去和物业理论,只好无奈受苦,停水简直就要我的命。手术后在家休养三年多期间,每个月都有停我水,物业工作人员行为恶劣、粗暴、欺压、污辱手段、人格污辱,说我是XX、说我是坏人、动粗口、动人打人、说没钱不要来住商品房。我身体虚弱只能忍着,给我身体恢复带来极大��响,给身心造成特大打激,造成失眠。惠东幸福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人性化管理,老板法人代表责任不到位,物业公司内部规定霸王条款,自来水费、公共分摊水电费,物业费一起捆绑收取。我在农历2016年12月26日进新屋。还没进新屋前和物业打过招呼,我说要进新房了,安居乐业,请你物业这几个月一百天不要来打扰我。以后再说费用,结果无良的物业刚过完年就来上门贴欠债单,停水,二月初一、三月初一、四月初一都来贴欠债单,停水。偷偷停水,去找他又说没停水多次报警不承认,黄某还打人、污辱人,女经理辱骂人XX,非常横蛮恶劣,叫保安打人已在城西派出所报警。中国人传统风俗进新居,刚过年要好兆意头的,搞到我好凄凉。给我精神上打激非常大,几年来都受物业欺压不得安宁。物业要钱就说我购房合同附件四,第二条第(三)项约定,那么为什么合同中第八条和第十一条就否定了。正件重要还是附件重要,我认为不合理,我不知道谁是法人代表,要钱就冒出来告人,从来没有公示过,我从来没有参加业主委员会,也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我装修交2000元保证金全部物业费扣除,我要交自来水费,公共分摊水电费物业公司不收取物业公司说公司规定不单收水费,自来水费公共分摊水电费、物业费要捆绑收取。还有滞纳金收取是物业公司制订的霸王条款,我没有与他签订合同,他服务不好,他没有经过同意强行进住服务,强行收取,简直强盗。事实上我不接受三年多来,每个月都偷偷停水,神出鬼没,不是人,每次都吵架,三年多来我有病,手术后在家休养受到极大影响,困扰生活病情难于康复,没有人性化管理。我购房合同中第八条和第十一条,开发商交房时没有出示证件,不符合交房条件,我不承担物业费,由请物业公司来的徐某承担,因为房子是徐某卖的,质量差,没有各种验收合格证,不交物业费是房子没有依照国家和地主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商品房经工程设计、监理、消防及水电部门综合验收合格后,交房时只给把锁匙,没有任何证件。房子质量差,当时要退房,不给退,吵架打架都不肯退,所以我不承担滞纳金。购房合同中从始至终我没有违反开发商推迟交房,没有赔偿违约金给我,都是受害者,卖都没人要,亏本还卖不出。现在我天天失眠,不得安宁,都是该死开发商和物业害的,物业公司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停水要挟业主交物业费是侵犯了业主的基本生活权利,违反了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相关规定。特诉到贵院,望上级有关部门给予弱势业主的支持!被告惠东幸福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幸福家园物业公司)辩称,本案���告的起诉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实属胡搅蛮缠,也是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法院应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答辩人与原告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是惠升家园小区的业主,答辩人是惠升家园小区合法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原告作为惠升家园小区业主,一直使用着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但原告从2013年6月至今没有缴交过物业管理费公共分摊水电费和代收的自用水费,不仅如此,还经常到答辩人办公室处大骂闹事。为此,答辩人经过多年多次的通知催收、上门告知催收均没有效果,2017年起诉,一审、二审均判决原告李帝梅按物业服务合同向答辩人缴交物业管理费、公共分摊水电费及已为其支付的自用水费,但原告至今未主动缴交。二、答辩人没有违法停水致使原告手术病情身体危重打击伤害和生活困扰,无需赔偿原告10000元及精神损失费5000元;原告起诉要求答辩人赔偿15000元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在医院动手术是其自身疾病,是否危重或者死亡均与答辩人无任何关系,原告的疾病并非答辩人造成的;其本人的困扰完全是其自己在生活中、为人处世中自身原因造成的和寻找的,与答辩人无任何关系。有关原告诉称答辩人殴打其的行为,答辩人曾数次向惠东县公安局报警,惠东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也多次前来处理,均有记录在案,并对原告的野蛮和碰瓷行为做过警告和处罚,法院可以向城西派出所出具证明。三、原告房屋质量问题是其与房屋开发商的法律问题,与答辩人无任何关系。如果原告认为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开发商主张权利,但与答辩人无关,这是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四、原告是想以各种无理取闹来达到不缴交物业管理费、公共分摊水电费及已为其支付的自用水��的目的。综上,请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被告幸福家园物业公司对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幸福家园物业公司于2011年3月9日成立,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房产中介。2013年4月6日,原告李帝梅与惠州惠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一、二、三、四。《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该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2幢2单元8层02号房。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115.23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97.05平方米。买受人在签订本买卖合同时,应与出卖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八条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2013年5月2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该商品房经工程、设计、监理、消防及水电部门综合验收合格后,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附件四第二条第(三)项约定“买受人同意所购物业由惠州惠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照政府有关规定管理服务。买受人在交楼时须按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时缴纳物业管理相关费用”。2013年8月1日,原告与XXX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依据买受的物业类型按建筑面积计缴物业管理服务费。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公共水电分摊费的时间:从公告入伙之日开始收,每月1—5号。物业服务费的收取,以《入伙通知书》规定的入住时间开始计收,逾期办理商品房收楼手续的,物业服务费计收时间��变。”2014年5月8日,惠州惠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幸福家园物业公司签订《惠升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惠升园……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方式,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法定产权建筑面积交纳,高层住宅1.2元/月/平方米……第七条物业服务费用按月交纳,业主或承租人应在每月5日前交纳……第三十七条本合同期限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但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终止”。同日,XXX公司与被告幸福家园物业公司签订《惠升园前期物业交接协议》,约定被告幸福家园物业公司从2014年5月15日起收取物业费。惠东惠升家园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1月22日在惠东房产管理局备案。被告幸福家园��业公司与惠东惠升家园业主委员会(代表人:王某)于2016年8月28日签订《惠升家园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惠东惠升家园小区……第十六条委托管理期限为2016年8月28日零时起至2021年2月28日零时止……第二十条本物业管理服务费,住宅由业主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暂定1元交纳。本物业管理服务费每月交纳一次,每次交纳费用的时间为本月底之前。分摊费实行包干制,100平方米以上的每户收取35元,10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收取30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管理服务费的千分之一交纳滞纳金。”另查,被告幸福家园物业公司未与原告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惠东惠升家园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备案表》显示:高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1元/平方米/月。因原告不同意支付物业管理费,只愿意承担自用的水费及公共分摊水电费,而被告幸福家园物业公司则表示物业管理费、公共分摊水电费、自用水费是捆绑在一起收费,因此原告没有支付物业管理费、公共分摊水电费、自用水费,双方引起纠纷,幸福家园物业公司遂于2017年4月21日诉至本院,诉请李帝梅立即支付物业费4032元、公共分摊水电费1225元、自来水费1230.1元及滞纳金2630元,共9117.1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粤1323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判项如下:一、被告李帝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惠东幸福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9月至2017年4月的物业管理费3686.4元、公共分摊水电费1120元、自用水费1230.1元,合计6036.5元;二、被告李帝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惠东幸福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9月至2017年4月的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滞纳金以每月物业管理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每月产生的物业管理费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惠东幸福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李帝梅收到上述判决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13民终1939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另查,幸福家园物业公司多次向原告居住的惠东惠升家园小区物业张贴《欠费通知》、《缴费通知》、《催款通知》、《停水通知》等通知。原告认为幸福家园物业公司违法停水给其手术病情身体危重打击伤害、生活带来困扰,诉至本院,要求幸福家园物业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15000元。幸福家园物业公司否认对原告所居住的物业采取停水措施。本院认为,幸福家园物业公司与惠州惠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惠升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惠东惠升家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惠升家园物业服务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于2014年装修并入住上述房产,幸福家园物业公司虽未与原告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但根据《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第二条第三项、《惠升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惠升家园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住宅物业服务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7条“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虽未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已接受了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相应的物业费的,可予支持”的规定,原告事实上已经接受了幸福家园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应该按约定或规定支付物业管理费、自用的水费及公共分摊水电费,幸福家园物业公司已经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原告如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清所有欠费,将采取停水措施,但原告仍未缴清欠费。原告与幸福家园物业公司对是否存在停水问题存在争议,即便幸福家园物业公司没有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和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等额外费用”的规定对原告所居住的物业采取过停水措施,但原告没有履行交付物业管理费、公共分摊水电费、自用水费的义务,本身有过错,故即使幸福家园物业公司存在停水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现原告以幸福家园物业公司违法停水为由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幸福家园物业公司对其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其造成严重后果,导致其精神损伤,故原告此项诉请,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至于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所主张的惠州惠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照《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第十一条的约定交房等行为,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其可另循合法途径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帝梅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帝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光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 琦书 记 员 范连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