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5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谢伟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5刑初119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伟,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牡丹江市西安区。2009年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2013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2014年12月2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1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7日被逮捕,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西检诉刑诉(2017)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同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卓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伟与被害人曹某某、王某某同为牡丹江市西安区立新村村民。2016年6月16日三人分别参加同一场婚礼答谢宴。席间双方发生口角,争执后经劝解分开。同年6月19日20时30分许,王某某、曹某某二人来到牡丹江市西安区大城小串饭店吃饭,巧遇同在此处用餐的谢伟及其朋友。王某某见到谢伟后走到其跟前,搂住谢伟脖子耳语告知其“别装”,并用手猛推了谢伟一下。其后,谢伟起身与王某某发生厮打。曹某某见王某某与对方打斗亦参与其中,在此过程中被谢伟用电棍将右侧额面部打伤。经鉴定,曹某某额面部软组织裂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作案工具照片;书证被告人谢伟的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牡丹江市骨科医院住院病案、指认现场照片;证人王某某、赵某、芦某某、倪某某、马某某、张某某、于某、赵某某、李某某、郭某的证言;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谢伟的供述与辩解;牡丹江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录像DVD光盘等证据。认为谢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谢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谢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未提出异议,自愿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伟与被害人曹某某、王某某同为牡丹江市西安区立新村村民。2016年6月16日三人分别参加同一场婚礼答谢宴。席间双方发生口角,争执后经劝解分开。6月19日20时30分许,王某某、曹某某来到牡丹江市西安区大城小串饭店吃饭,巧遇同在此用餐的谢伟及其朋友。王某某走到谢伟跟前,搂住谢伟的脖子耳语告知其“别装”,并用手猛推了谢伟一下。其后,谢伟起身与王某某发生厮打。曹某某见王某某与对方打斗,亦参与其中,在此过程中被谢伟用电棍将右侧额面部打伤。经鉴定,曹某某额面部软组织裂伤评定为轻伤二级。2016年7月14日,被告人谢伟经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另查,2013年8月6日,被告人谢伟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2014年12月2日刑满释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曹某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17年10月20日,经本院主持,被告人谢伟与被害人曹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谢伟向曹某某赔礼道歉,并一次性赔偿曹某某经济损失40000元,赔偿款已于当日给付。曹某某对谢伟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当庭核对质证、认证,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有:一、物证作案工具照片,证实谢伟作案时使用犯罪工具电棍的情况。二、书证1.被告人谢伟的户籍信息,证实谢伟的身份情况,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实案件的侦破及谢伟到案的过程。3.牡丹江市骨科医院住院病案,证实曹某某因右眉弓裂伤在牡丹江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4.指认作案工具照片,证实谢伟指认作案时使用电棍的情况。5.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谢伟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及刑满释放时间。三、证人证言1.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9日21时许,其与表弟曹某某、芦某某等人到大城小串饭店吃饭。在门前看到谢伟和赵某等人在喝酒,其经过时谢伟骂其和曹某某,其质问他,他就将其摔倒在地,并用拳头打其头部,和他一起吃饭的人也一起来打其,曹某某见状上前拦着他们,后被他们给打了,曹某某的右眼眶被打出血了。2.张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9日晚,其和谢伟、张某某、马某某等人在大城小串饭店吃饭,饭店老板赵某也在这桌陪着。21时许,曹某某和他哥王某某到饭店吃饭,他们走到其吃饭的桌旁,王某某用手搂谢伟的脖子,后用手推了谢伟一下,之后谢伟和王某某打起来,这桌的人都上前帮谢伟打王某某。3.赵某的证言,证实其在西安区西六条路经营大城小串烧烤店。2016年6月19日20时许,其同学马某某领几个朋友来吃饭,其出去敬酒,这时谢伟还有张某领着几个朋友来,他们坐在饭店外面喝酒。几分钟后王某某和曹某某领着家人吃饭,王某某跟其打招呼,他看到谢伟就过去趴到谢伟耳边说了句什么,谢伟站起来,王某某就推他一下,谢伟和王某某打了起来,谢伟的朋友看谢伟动手也站了起来,有人参与打架,有人拉架,曹某某看到王某某被打,准备上前打架时被其抱住。其看打王某某的人没有停手就去抱王某某,这时谢伟等人又过来打曹某某,其回头发现曹某某的眼睛被打出血了。曹某某的媳妇骂谢伟,说谢伟用电棍打人,后来双方被拉开,有人报警,谢伟那帮人都跑了。双方开始相互拳打脚踢,后来他们就扔啤酒瓶和塑料凳,曹某某眼部受伤,听他说是被谢伟用电棍打的。4.胡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9日晚,其与马某某、倪某某、谢伟等人在西安区西六条路长安街附近的大城小串饭店吃饭。21时许,又来了两个男的,矮个胖子搂着谢伟的脖子不知说了什么,然后先动手打了谢伟,其与同桌的人一起动手打他,谢伟用电棍打了高个胖子(曹某某)一下,其打了几下就跑了,没注意到是否有人受伤。5.芦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9日21时许,其与表哥曹某某、王某某等人去大城小串饭店吃饭。到饭店门口,王某某和曹某某先下车,其在车上时看见谢伟领着一帮人用啤酒瓶还有拳脚将曹某某和王某某按在地上打,其赶紧过去拦着他们,谢伟还拿出电棍打了曹某某头部一下,曹某某右眼眶被打出血了。6.倪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9日晚,其与谢伟、张某、马某某、张某某等人在大城小串饭店吃饭。21时许,两个男的和家人来这里吃饭,不知什么原因谢伟和矮个胖子(王某某)动手打了起来,其与几个人冲上去帮谢伟打矮个胖子,高个胖子(曹某某)上来骂我们,其与马某某用拳脚打了他,谢伟不知道在哪拿出一根电棍打了高个胖子眼部一棍。7.马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9日晚,其与谢伟、张某、张某某、倪某某等人在大城小串饭店门前吃饭。21时许,与其打仗的两个男的领着媳妇孩子也来吃饭,不知什么原因谢伟和对方吵起来,还和其中一个人(王某某)动手打起来,与其一起吃饭的人上前帮谢伟打对方的人,后来对方另一个男的(曹某某)也冲上来打这桌的人,谢伟拿出一根电棍打对方高个男的(曹某某)眼部一棍,他的眼眶被打出血了。8.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9日21时许,其与马某某、张某、谢伟、倪某某等人在大城小串饭店门前吃饭时,其看见曹某某领着家人也来这吃饭,和曹某某一起来的矮个男的(王某某)和谢伟吵起来,并动手打仗,其和谢伟等人一起打王某某,后来曹某某说王某某是他哥,上来打我们,他将曹某某给打了,后来看到曹某某脸上全是血,应该是谢伟用电棍打的。9.于某的证言,证实其与谢伟参加张某结婚答谢宴时,曹某某、王某某与谢伟发生争执,王某某拿水杯扔在谢伟身上,后谢伟被张某拉走。10.赵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参加张某婚礼时有两上胖子针对谢伟说话,谢伟跟其中一个人吵了两句,之后对方一个人拿水杯摔了谢伟一下,这时张某进来给他们拉开了。11.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9日晚,其带着孩子和丈夫曹某某及曹某某表哥王某某、表弟芦某某、弟妹刘莹去西六条路大城小串吃饭。王某某和曹某某在前面走,在饭店门口有一桌人吃饭,王某某和曹某某认识他们中的谢伟和张某,他俩上前打招呼,王某某和谢伟说话,曹某某和赵某、张某说话,这时其看到谢伟站起来,跟他一桌吃饭的人也站起来开始打王某某,曹某某看到王某某被打,上前拉架,那帮人又围着他打,曹某某和他们厮打到一起,曹某某脸上有血,其从桌上拿起两个空啤酒瓶摔到地上,大声问是谁打的曹某某,那帮人看到曹某某流血就都跑散了。曹某某递给其一个电棍,说是谢伟拿电棍打的他,曹某某的右眼部出血,王某某的后脑部出血。事后芦某某把电棍送到公安机关。12.郭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9日19时许,其在西六条路大城小串饭店内给客人点单,突然听到外面有人喊打架了,其走到门口看到大概有两帮人在拉架,有一个被拦着的人还不停地举着拳头要打别人,地上都是碎啤酒瓶和倒的椅子,其进屋拿着扫帚出来后看到一个比较胖的人用手捂着脸,脸上都是血,还听到饭店老板让他们别打了,赶紧去医院。四、被害人的陈述曹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6月19日晚,其与王某某、李某某、胡某某、刘某等人去大城小串饭店吃饭。在饭店门前,其看见饭店老板赵某和一帮人在喝酒,上前与赵某说话时,看见王某某被谢伟领的人按在地上打,其上前阻止,过来几个人对其拳打脚踢,谢伟用电棍砸其头部,将其右眼眶打出血了,芦某某报警他们才不打了。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谢伟的供述与辩解,供述2016年6月19日晚,其与张某、张某某、马某某、倪某某等人在赵某经营的大城小串饭店喝酒。21时许,曹某某和王某某领着家人来吃饭,王某某过来对其说“别装”,之后其与王某某打了起来,与其一起吃饭的几个人上前一起打王某某,后曹某某上来打其,其他人将曹某某打了,曹某某将其右眼眶打坏,其取出电棍打了曹某某眼眶一棍,之后曹某某将电棍抢过去。六、鉴定意见牡丹江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实曹某某额面部软组织裂伤评定为轻伤二级。七、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录像DVD光盘,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被害人曹某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谢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谢伟经公安人员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谢伟与曹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曹某某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辉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人民陪审员 孙月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常美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