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初54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长沙县住房保障局、长沙县星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南中悦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县住房保障局,长沙县星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南中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5494号之二原告长沙县住房保障局,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路598号。负责人陈世峰,局长。原告长沙县星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开元路17号湘商世纪鑫城13楼。法定代表人王岳能,董事长。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晓卫,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颜兵,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湖南中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南托岭社区中意二路181号中悦.岭秀金都2栋306房。法定代表人李庚湘,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小同,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文,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湘0121民初54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湖南中悦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冻结原告长沙县星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县星沙镇凉塘路(欣安小区)1栋主楼整栋[产权证号:湘(2016)长沙县不动产权第0000324号]的房产。2017年1月13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湖南中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00×××68账户的7359020.67元。2017年5月9日,冻结了湖南中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四段1109号中悦领袖豪庭10栋301等12套房屋。2017年10月25日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原告长沙县星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长沙县住房保障局向本院提出申请:1、解除对被告湖南中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的冻结。2、解除对原告担保财产的强制措施。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县星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长沙县住房保障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湖南中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四段1109号中悦领袖豪庭10栋301、302、306、501、502、701、702、705、901、1101、1105、1106号房产,共12套房屋的冻结。二、解除对原告长沙县星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担保财产长沙县星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县星沙镇凉塘路(欣安小区)1栋主楼整栋[产权证号:湘(2016)长沙县不动产权第0000324号]的房产的冻结。审判员 左 登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思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