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23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杜金龙与隆德县人民医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金龙,隆德县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23民初568号原告:杜金龙,男,2014年11月28日,汉族,居民,住宁夏隆德县。法定代理人:杜立军,男,1970年7月19日,汉族,居民,住宁夏隆德县。被告:隆德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宁夏隆德县城312国道北侧。法定代表人:李敏强,系该院院长。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的原告杜金龙诉被告隆德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事实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梁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张楠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