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民初26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2686号原告��张某,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赵某,女,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华(被告姑父),男,住河南省汤阴县。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2017年10月27日,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苏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