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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26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2686号原告��张某,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赵某,女,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华(被告姑父),男,住河南省汤阴县。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2017年10月27日,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苏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