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93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恒大音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市沈河区时尚音乐风量贩式演歌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恒大音乐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时尚音乐风量贩式演歌厅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93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恒大音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马俊,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利,辽宁维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鸿凯,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沈河区时尚音乐风量贩式演歌厅,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经营者:王淑敏。上诉人恒大音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沈河区时尚音乐风量贩式演歌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民初8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恒大音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上诉人沈阳市沈河区时尚音乐风量贩式演歌厅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恒大音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恒大音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恒大音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松审 判 员 刘 波代理审判员 张加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爱博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