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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执15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钟乐海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乐海,张宝英,张玉玲,钟某1,钟某2,盛长磊,盛同玉,北京银企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1586号申请人钟乐海,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临邑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张宝英,女,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临邑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张玉玲,女,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临邑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钟某1,女,200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临邑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钟某2,女,201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临邑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盛长磊,男,198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盛同玉,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住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北京银企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北二村路庄桥西小李庄东侧。法定代表人张向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钟乐海、张宝英、张玉玲、钟某1、钟某2与被执行人盛长磊、盛同玉、北京银企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55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盛长磊、盛同玉、北京银企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钟乐海、张宝英、张玉玲、钟某1、钟某2依法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多方调查,本案被执行人盛长磊、盛同玉、北京银企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钟乐海、张宝英、张玉玲、钟某1、钟某2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3民初155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怀斌审判员  单立勋审判员  康占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欣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