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辖终16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安兵、杨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兵,杨文霞,舒尚凤,邢台市柏衡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辖终16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兵,男,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文霞,女,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原审被告舒尚凤,女,198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原审被告邢台市柏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南路181号振德大酒店五层。法定代表人:安兵。上诉人安兵与被上诉人杨文霞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4民初46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安兵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石家庄市××区××号而并不在桥西区苑东街8号3号楼2单元202号居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其经常居住地法院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在石家庄市××××号,虽然上诉人称其经常居住地在石家庄市××区××号,但却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因此,原审认定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禄永鹏审判员 孙书旺审判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