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XX萍申请执行刘建军、王琴女、刘军、杜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萍,刘建军,王琴,刘军,杜小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962号申请执行人:XX萍,女性,住陕西省。被执行人:刘建军,男性,住东胜区。被执行人:王琴女,女性,1978年10月24日出生,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刘军,男性,住东胜区。被执行人:杜小光,男性,住达旗。本院在执行XX萍与刘建军、王琴女、刘军、杜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2014)东民初字第5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民初字第5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少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少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