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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XX萍申请执行刘建军、王琴女、刘军、杜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萍,刘建军,王琴,刘军,杜小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962号申请执行人:XX萍,女性,住陕西省。被执行人:刘建军,男性,住东胜区。被执行人:王琴女,女性,1978年10月24日出生,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刘军,男性,住东胜区。被执行人:杜小光,男性,住达旗。本院在执行XX萍与刘建军、王琴女、刘军、杜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2014)东民初字第5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民初字第5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少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少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