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9执26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上海烁祥贸易有限公司与南通九环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九环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烁祥贸易有限公司,南通九环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九环实业有限公司,朱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9执260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烁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董丽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桦彬,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通九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法定代表人:朱淑芳,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九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江淑萍,总经理。被执行人:朱建华,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本院在执行上海烁祥贸易有限公司与南通九环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九环实业有限公司、朱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南通九环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九环实业有限公司、朱建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日前履行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的(2017)沪0109民初56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支付本金及利息1,600,000元,违约金3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857元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虽报告了财产但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惠南镇拱极路XXX号、XXX号、XXX号不动产及位于上海市汶水东路XXX号XXX层不动产已经由通州区法院拍卖,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刘桥社区闻桥16组1幢、2幢、3幢、4幢房产以及威悦被执行人朱建华名下的车牌号为苏F0XX**、苏F2XX**、苏F8XX**、苏F8XX**汽车四辆,现均暂无法处置。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时,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浩审判员 陈 翔审判员 石录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鼎铭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