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执10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关于夏学颖、淮南市洞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学颖,淮南市洞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3执10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夏学颖,女,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本市人,淮南市农业银行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淮南市洞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中路。组织机构代码:15030083-4。法定代表人:姚展,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学颖申请执行淮南市洞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2945.00元,尚欠82945.00元。本院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坤审判员 吴雪松审判员 蔡兆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子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