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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38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广州纷鸿酒业有限公司与高建阳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纷鸿酒业有限公司,高建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380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纷鸿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东凤西路10号三楼。法定代表人:CHENYIZHANG,总经理。被执行人高建阳,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本院在执行广州纷鸿酒业有限公司与高建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高建阳名下的财产状况。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高建阳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文宇审 判 员  邓居诚助理审判员  邓春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佳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