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马宗胜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宗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068号罪犯马宗胜,绰号小马,男,1967年2月5日出生,福建省长汀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9)龙新刑初字第38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该犯共同退脏款合计人民币113731元。其刑期自2009年3月13日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马宗胜于2009年9月25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102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10月12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宗胜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间隔期自2013年9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考核积分4529分;考核期自2013年6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考核积分4889分;获得6次表扬;本次交纳罚金人民币5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宗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财产刑履行情况及服刑改造表现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宗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炳荣审 判 员 柯萍萍审 判 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扬城书 记 员 何嵘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