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执29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九龙坡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桥铺支行与罗德秀、高明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九龙坡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桥铺支行,罗德秀,高明全,杨郑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299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九龙坡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桥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创新大道10号商铺25-5、25-6号。负责人:肖剑斐,行长。被执行人:罗德秀,女,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高明全,男,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杨郑君,男,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行人:石天芬,女,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本院在执行重庆九龙坡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桥铺支行与罗德秀、高明全、杨郑君、石天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在房屋、银行、工商等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保全的被执行人房屋均有抵押且为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2017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被执行人罗德秀、高明全、杨郑君、石天芬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九龙坡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桥铺支行借款本金499541元、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83元、保全费3220元、公告费350元及本案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磊审判员 丁 宏审判员 杨德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 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