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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民初38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周xx与石xx、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x,石xx,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初3889号原告:周xx被告:石xx被告:周xx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北街18盛世经纬A座9层。负责人:程杨,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周xx诉被告石xx、周xx、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瑞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二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