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3民初64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市兴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勇、朱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兴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勇,朱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6469号原告:长沙市兴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二环二段306号兴威帕克水岸园2栋27-29层。法定代表人:连潘南。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湖南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广,湖南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勇,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朱玲,女,1985年9月20日出生,土家族。原告长沙市兴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勇、朱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长沙市兴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兴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兴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市兴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