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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64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红燕与被执行人朱丽君、刘红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燕,朱丽君,刘红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64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红燕,女。被执行人朱丽君,女。被执行人刘红喜,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红燕与被执行人朱丽君、刘红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红燕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5)西莲证经字第10752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0万元及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5年11月13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朱丽君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群贤路6号西安锦都花园的房产(权属证号为1050106015-10-12-11204)一套,2016年6月27日,我院报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经评估房产市场价值��143.33万元,并作出陕中盛(估)字2016第F56号评估报告,并向被执行人朱丽君送达该评估报告。2016年12月29日我院委托市中院对上述房产予以拍卖,市中院委托陕西开泰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以评估价143.33万元在西部产权交易所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参与竞买致拍卖流拍。我院接到市中院转交的陕西开泰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降价报告,经合议庭合议研究决定在上次拍卖保留价143.33万元的基础上降价10%即以1289970元进行第二次拍卖,后市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将该案委托案件退回我院。我院于2017年7月27日在京东拍卖平台举行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专场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朱丽君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群贤路6号西安锦都花园的房产,买受人银河在该拍卖平台通过公开竞���以最高价1529970元竞得该房产,并将拍卖标的物扣除竞买保证金部分的剩余成交款交付我院指定账户。我院于2017年9月13日向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已受理,并将该执行裁定书送达买受人银河,买受人银河持该执行裁定书办理房产过户的相关手续。2017年9月4日经双方当事人对账,向我院提交书面对账明细。我院我院扣除执行费11400元后将案款1219976元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张红燕,并将余款298594元兑付给被执行人朱丽君。被执行人朱丽君向我院出具收据,申请执行人张红燕向我院出具收据并申请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5)西莲证经字第10752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刘新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