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23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景真与姜永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宁陵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景真,姜永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宁陵县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2397号之二原告:周景真,女,1932年2月7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宁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金,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永光,男,199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宁陵县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6741413796。负责人:张振华,职务:经理。本案在审理原告周景真诉被告姜永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宁陵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景真应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经本院催缴后仍未缴纳,也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景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吕春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楚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