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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1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郑州房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亮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房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亮,赵素琴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16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房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27号院2号楼25层2504号。法定代表人马玉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幸银,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亮,男,汉族,1982年9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林,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赵素琴,女,汉族,1959年10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郑州房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亮、原审第三人赵素琴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8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房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州房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金审判员 黄跃敏审判员 谢宏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秀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