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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60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磊、孙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磊,孙雨,王金霞,密士金,师洪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6047号申请人:赵磊,男,1984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孙雨,男,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王金霞,女,1973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密士金,男,1966年5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师洪龙,男,1974年6月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赵磊与被申请人孙雨、王金霞、密士金、师洪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赵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师洪龙与其妻侯爱娟共有的位于临沂市北城新区百联华府6号楼××室的房产和被申请人密士金名下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八腊庙街16号9号楼××室的房产共两套,保全金额7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师洪龙与其妻侯爱娟共有的位于临沂市北城新区百联华府6号楼××室的房产和被申请人密士金名下的位于临沂市××楼××室的房产共两套,限额70万元;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