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景兵锋与张春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兵锋,张春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2民初1064号原告:景兵锋。被告:张春鸭。原告景兵锋与被告张春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兵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景兵锋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振先人民陪审员 延柳田人民陪审员 李小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敏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