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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蓬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丁广松、刘朋武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广松,刘朋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蓬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丁广松,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刘朋武,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丁广松与刘朋武合伙纠纷一案中,于2000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刘朋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朋武在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朋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朋武在烟台经济开发区大季家街道山后初家村委会的补偿款1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刘朋武在烟台经济开发区大季家街道山后初家村委会的补偿款11732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晓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长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