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与柳州精利切削刀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柳州精利切削刀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476号原告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钻石路。法定代表人谢康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欧阳松,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柳州精利切削刀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2号阳光壹佰城市广场11幢1-9号。法定代表人殷婷,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州精利切削刀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柳州精利切削刀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6000元,由原告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游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