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行终5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桂菊、黑龙江省公安厅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桂菊,黑龙江省公安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1行终51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桂菊,女,195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滨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公安厅,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45号。上诉人张桂菊因公安信访复核意见及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行初9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一审裁定查明,黑龙江省公安厅2017年1月22日作出黑公(访)复核字[2016]《复核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张桂菊对答复不服,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2月2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黑政复不[2017]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张桂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决定不予受理。2017年4月6日,张桂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黑龙江省公安厅黑公(访)复核字[2016]16号《复核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政复不[2017]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一审法院认为,张桂菊的诉讼请求不能在同一案件中审理,因张桂菊未能对诉讼请求进行选择,故对张桂菊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张桂菊的起诉。张桂菊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要求绥滨县公安局出具委托函,由省以上鉴定机关再次鉴定,属于行政行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院认为,绥滨县公安局2016年7月4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对张桂菊作出《不予重新鉴定书》,决定对候俊的死亡不予重新鉴定。省公安厅《复核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系依据《信访条例》对鹤岗市公安局信访复查意见的复核,《复核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性质属于驳回当事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无不当。同时,张桂菊诉请撤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实质是要求人民法院判令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对黑龙江省公安厅的《复核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张桂菊在提出此项诉请的同时,又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复核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即一方面要求复议机关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信访答复进行合法性审查,另一方面又要求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对省公安厅信访答复进行合法性审查,张桂菊这两项诉讼请求选择救济路径相互矛盾不能同时主张。一审裁定驳回张桂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张桂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扬审 判 员 那革审 判 员 仲治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可欣书 记 员 李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