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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4

案件名称

李祥、周俊等赌博罪宗军赌博罪、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周俊,张成,张文俊,曹龙,李顺梅,王占梅,孙士权,朱玲燕,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12刑初47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祥,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周俊,男,1991年11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2012年1月4日因殴打他人被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成,男,1986年2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文俊,男,1986年1月31日出生于上海市闸北区,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闸北区。2015年11月18日因赌博被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曹龙,男,1986年9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2008年7月21日因寻衅滋事被原江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1月9日因犯窝藏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顺梅,女,1966年2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汉族,初中文化,退休,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2003年11月28日因赌博被原江都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一千元;2004年3月1日因赌博被原江都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2年10月26日因犯赌博罪被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占梅,女,1976年12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2012年3月20日因赌博被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孙士权,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2013年3月2日因赌博被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朱玲燕,女,1990年6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宗军,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12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25日由江都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江都区看守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扬江检诉刑诉(2017)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祥、周俊、张成、张文俊、曹龙、李顺梅、王占梅、孙士权、朱玲燕、宗军犯赌博罪、被告人宗军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宝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祥、周俊、张成、张文俊、曹龙、李顺梅、王占梅、孙士权、朱玲燕、宗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至2017年2月间,马某2(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李祥、曹龙、周俊、张文俊、张成、李顺梅、王占梅、朱玲燕、孙士权、宗军及吴某、郭某、马某1、祁某、唐某、李某、金某、孙某1、张某1、张某2、施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丁某2镇等地,先后28次召集黄某、仇某、阎某2等人以“筒子杠”的形式赌博,抽头80余万元。被告人李祥参与聚众赌博20次,非法获利人民币(下同)26000余元。被告人周俊参与聚众赌博20次,非法获利10000余元。被告人张成参与聚众赌博18次,非法获利5500余元。被告人张文俊参与聚众赌博12次,非法获利5000余元。被告人曹龙参与聚众赌博7次,非法获利3500余元。被告人李顺梅参与聚众赌博10次,非法获利2000余元。被告人王占梅参与聚众赌博9次,非法获利5000余元。被告人孙士权参与聚众赌博5次,非法获利10000余元。被告人朱玲燕参与聚众赌博4次,非法获利4000余元。被告人宗军参与聚众赌博6次,非法获利1700余元。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间,被告人宗军在扬州市江都区等地,大量透支使用卡号为62×××78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期间,被告人宗军因躲债而逃匿,变更手机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2016年4月起,经发卡银行以电话、信函、上门等方式多次催收,被告人宗军超过三个月仍不予归还欠款。2016年9月,被害单位中国农业银行江都支行依法报案。截止案发,被告人宗军尚有恶意透支本金79000余元未予归还。案发后,被告人宗军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并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祥、周俊、张成、张文俊、曹龙、李顺梅、王占梅、孙士权、朱玲燕、宗军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宗军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宗军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祥、周俊、张成、张文俊、曹龙、李顺梅、王占梅、孙士权、朱玲燕、宗军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聚众赌博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祥、周俊、张成、张文俊、曹龙、李顺梅、王占梅、孙士权、朱玲燕、宗军所起作用较小,均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俊、曹龙、李顺梅、王占梅、朱玲燕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祥、张成、张文俊、孙士权、宗军系坦白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进行判处。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李祥、周俊、张成、张文俊、曹龙、李顺梅、王占梅、孙士权、朱玲燕、宗军的供述、证人郭某、马某2、吴某、祁某、李某、张某1、张某2、唐某、孙某1、马某1、金某、刘某1、薛某、贺某、陈某1、樊某、陈某2、黄某、仇某、胡某、方某、孙某2、朱某、蒋某、童某、孟某、阎某1、丁某1、刘某2的证词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庭审中,被告人李祥、周俊、张成、张文俊、曹龙、李顺梅、王占梅、孙士权、朱玲燕、宗军均未提出辩解。经审理查明:一、赌博1、2016年7月间,马某2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尚客优宾馆十楼聚众赌博二次,被告人曹龙及郭某协助抽头二次,被告人李祥帮助维持秩序二次,被告人李顺梅、王占梅帮助召集参赌人员二次,抽头合计40000元。2、2016年8月间,马某2在扬州市江都区丁伙镇红桥村友谊组15号被告人李祥提供的场地聚众赌博三次,被告人曹龙及郭某协助抽头三次,被告人李祥帮助维持秩序三次,被告人李顺梅、王占梅帮助召集参赌人员三次,抽头合计60000元。3、2016年8月间,马某2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流泉水会5楼包厢内聚众赌博二次,被告人曹龙及郭某协助抽头二次,被告人李祥帮助维持秩序二次,被告人李顺梅帮助召集参赌人员一次,抽头合计40000元。4、2016年10月间,马某2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由被告人张文俊帮助联系的瑞昇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一办公室内聚众赌博二次,被告人周俊协助抽头二次,被告人李祥帮助维持秩序二次,被告人李顺梅帮助召集参赌人员一次,抽头合计40000元。5、2016年10月间,马某2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由被告人张文俊帮助联系的化市村江洲组234号张某1家聚众赌博三次,被告人周俊协助抽头三次,被告人张成帮助接送参赌人员三次,被告人李祥帮助维持秩序一次,被告人李顺梅帮助召集参赌人员一次,抽头合计60000元。6、2016年10月间,马某2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被告人张文俊、张成帮助联系的新港村东片组215号张某2家聚众赌博三次,被告人周俊协助抽头三次,被告人张成帮助接送参赌人员三次,被告人李祥帮助维持秩序二次,被告人李顺梅帮助召集参赌人员二次,抽头合计60000元。7、2016年10月左右的一天,马某2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由被告人张文俊、张成帮助联系的正谊村袁庄组23号刘某1家聚众赌博,被告人周俊协助抽头,被告人张成帮助接送参赌人员,抽头20000元。8、2016年10月左右的一天,马某2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被告人张文俊、张成帮助联系的长红村田一组25号王某家聚众赌博,被告人周俊协助抽头,被告人李祥帮助维持秩序,被告人张成帮助接送参赌人员,抽头20000元。9、2016年10月左右的一天,马某2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被告人张文俊、张成帮助联系的四平村四组227号陈某1家聚众赌博,被告人周俊协助抽头,被告人张成帮助接送参赌人员,抽头20000元。10、2016年10月左右的一天,马某2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双沟信用社向东李小宾家聚众赌博,被告人周俊协助抽头,被告人李祥帮助维持秩序,被告人张成帮助接送参赌人员,抽头20000元。11、2016年10月左右的一天,马某2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由被告人张文俊帮助联系的三友村联友组58号贺某家聚众赌博,被告人周俊协助抽头,被告人李祥帮助维持秩序,被告人张成帮助接送参赌人员,抽头20000元。12、2016年10月左右的一天,马某2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文昌东路一厂房内聚众赌博,被告人周俊协助抽头,被告人张成帮助接送参赌人员,抽头20000元。13、2017年2月4日,马某2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解放路一菜一阁棋牌室内聚众赌博,被告人周俊协助抽头,被告人王占梅帮助召集参赌人员,被告人孙士权提供赌资,被告人张成帮助购买牌具、香烟,被告人宗军帮助开车,抽头40000元。14、2017年2月5日,马某2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解放路一菜一阁棋牌室内聚众赌博,被告人周俊协助抽头,被告人孙士权提供赌资,被告人张成帮助购买牌具、香烟,抽头40000元。15、2017年2月5日,马某2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尚客优宾馆十楼聚众赌博,被告人朱玲燕、王占梅协助抽头,被告人李祥帮助维持秩序,被告人宗军帮助接送参赌人员,抽头20000元。16、2017年2月6日,马某2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尚客优宾馆十楼聚众赌博,被告人周俊协助抽头,被告人张成帮助购买牌具、香烟,被告人李祥帮助维持秩序,被告人宗军帮助接送参赌人员,被告人朱玲燕、孙士权提供赌资,抽头50000元。17、2017年2月7日,马某2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尚客优宾馆十楼聚众赌博,被告人周俊协助抽头,被告人李祥帮助维持秩序,被告人宗军帮助接送参赌人员,被告人王占梅帮助召集参赌人员,被告人朱玲燕、孙士权提供赌资,被告人张成帮助购买牌具、香烟,抽头40000元。18、2017年2月8日,马某2伙同唐某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流泉水会5楼包厢内聚众赌博,被告人周俊协助抽头,被告人李祥帮助维持秩序,被告人宗军帮助接送参赌人员,被告人王占梅帮助召集参赌人员,被告人朱玲燕提供赌资,被告人张成帮助购买牌具、香烟,抽头100000元。19、2017年2月9日,马某2伙同唐某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流泉水会5楼包厢内聚众赌博,被告人周俊协助抽头,被告人李祥帮助维持秩序,被告人宗军帮助接送参赌人员,被告人孙士权提供赌资,被告人张成帮助购买牌具、香烟,抽头90000元。综上,被告人李祥参与赌博20起,犯罪数额600000元,非法获利26000元,案发后,退出非法所得56000元;被告人周俊参与赌博20起,犯罪数额640000元,非法获利10000元,案发后,退出非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张成参与赌博18起,犯罪数额600000元,非法获利5500元,案发后,退出非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张文俊参与赌博12起,犯罪数额240000元,非法获利5000元,案发后,退出非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曹龙参与赌博7起,犯罪数额140000元,非法获利3500元,案发后,退出非法所得15000元;被告人李顺梅参与赌博10起,犯罪数额200000元,案发后,退出非法所得5700元;被告人王占梅参与赌博9起,犯罪数额300000元,非法获利5000元,案发后,退出非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孙士权参与赌博5起,犯罪数额260000元,非法获利10000元,案发后,退出非法所得20000元;被告人朱玲燕参与赌博4起,犯罪数额210000元,非法获利4000元,案发后,退出非法所得44000元;被告人宗军参与赌博7起,犯罪数额340000元,非法获利1700元,案发后,退出非法所得1700元。案发后,郭某退出非法所得5000元;唐某退出非法所得80000元;祁某退出非法所得2100元;李某退出非法所得5000元;金某退出非法所得3000元;孙某1退出非法所得2500元;马某1退出非法所得10000元;马某2退出非法所得350000元;孙某2退出非法所得100000元;胡某退出非法所得60000元,上述合计非法所得80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周俊、曹龙、李顺梅、王占梅、朱玲燕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二、信用卡诈骗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间,被告人宗军在扬州市江都区等地,大量透支使用卡号为62×××78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期间,被告人宗军因躲债而逃匿,变更手机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2016年4月起,经发卡银行以电话、信函、上门等方式多次催收,被告人宗军超过三个月仍不予归还欠款。2016年9月,被害单位中国农业银行江都支行依法报案。截止案发,被告人宗军尚某金79000元未予归还。案发后,被告人宗军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祥、曹龙、周俊、张文俊、张成、李顺梅、王占梅、朱玲燕、孙士权、宗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书证微信转账截屏、被害单位农业银行江都支行出具的报案报告、银行流水、办卡资料、催收通知书、挂号信函收据、照片、存款凭据、证明、谅解书等;证人郭某、马某2、吴某、祁某、李某、张某1、张某2、唐某、孙某1、马某1、金某、刘某1、薛某、贺某、陈某1、樊某、陈某2、黄某、仇某、胡某、方某、孙某2、朱某、蒋某、童某、孟某、阎某1、丁某1、刘某2的证词;被告人李祥、曹龙、周俊、张文俊、张成、李顺梅、王占梅、朱玲燕、孙士权、宗军的供述;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扣押清单;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本院(2009)江刑初字第0376号、(2014)扬江刑初字第0038号刑事判决书以及前科劣迹查询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祥、周俊、张成、张文俊、曹龙、李顺梅、王占梅、孙士权、朱玲燕、宗军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宗军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宗军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祥、周俊、张成、张文俊、曹龙、李顺梅、王占梅、孙士权、朱玲燕、宗军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聚众赌博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祥、周俊、张成、张文俊、曹龙、李顺梅、王占梅、孙士权、朱玲燕、宗军所起作用较小,均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俊、曹龙、李顺梅、王占梅、朱玲燕尚能自首;被告人李祥、张成、张文俊、孙士权、宗军系坦白认罪,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祥、周俊、张成、张文俊、曹龙、李顺梅、王占梅、孙士权、朱玲燕具有悔罪表现,且在案发后退出非法所得,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均可依法适用缓刑,并给予相应的考验期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祥、周俊、张成、张文俊、曹龙、李顺梅、王占梅、孙士权、朱玲燕、宗军犯赌博罪、被告人宗军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以及实行数罪并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宗军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非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七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罚金未缴纳,非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七百元已由公安机关执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9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祥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非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六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罚金已缴纳;非法所得已由公安机关执行。)三、被告人周俊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罚金已缴纳;非法所得已由公安机关执行。)四、被告人张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罚金已缴纳;非法所得已由公安机关执行。)五、被告人张文俊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罚金已缴纳;非法所得已由公安机关执行。)六、被告人曹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罚金已缴纳;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非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已由公安机关执行。)七、被告人李顺梅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非法所得人民币五千七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罚金、非法所得均已缴纳。)八、被告人王占梅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罚金已缴纳;非法所得已由公安机关执行。)九、被告人孙士权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非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罚金已缴纳;非法所得已由公安机关执行。)十、被告人朱玲燕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非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四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罚金已缴纳;非法所得已由公安机关执行。)(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一、已退非法所得人民币六十一万七千六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此款均已由公安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一份。审 判 长  徐旭东人民陪审员  蔡 蝶人民陪审员  武芙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洋文书附页:(2017)苏1012刑初474号案件所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坦白认罪】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非法所得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举报投诉方式:刑事审判庭庭长帅立平电话号码:0514—8699****本案承办法官徐旭东电话号码:0514—8699****法院监察室举报电话:0514—8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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