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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株洲恒平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周露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恒平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周露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620号原告株洲恒平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法定代表人张罗生,系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邓楚昊,系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军,男,汉族,湖北省石首市人,住湖北省石首市。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叶有泉,系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彪,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委托代理人陈晴,女,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被告周露平,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新宪,系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株洲恒平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周露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株洲恒平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周露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恒平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恒平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周露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964元,减半收取13982元,由原告株洲恒平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谭鹏飞审 判 员  刘让武人民陪审员  唐丽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