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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亚峰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5刑初280号公诉机关浠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亚峰,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湖北省罗田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经浠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浠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浠检公诉刑诉(2017)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亚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亚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2日,被告人王亚峰驾驶鄂J×××××重型自卸货车严重超载(车辆车载质量为26800KG,核载质量7805KG,超过核定载量达243.3%),沿罗兰线由四级电站往金谷园方向行驶。18时02分许,该车行驶至浠水县清泉镇闻一多纪念馆交叉口路段处,超越同向在前占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案发后,王亚峰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侯民警处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占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浠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亚峰负该次事故主要责任,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王亚峰与被害人占某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赔偿款10.161万元,取得占某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亚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陈述、户籍证明、驾驶证、行车证、浠水县交警大队情况说明、过磅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浠水县白水井超限检测站检测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谅解书、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亚峰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亚峰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视交通安全,驾驶自卸货车严重超载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王亚峰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侯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亚峰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王亚峰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亚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惠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