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393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江斯琴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江斯琴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39398号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民田路交界西南新华保险大厦301-303、305、306、308-313、315、316、318-321、2503B,同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5254915R。法定代表人李耀智。委托代理人符策程,男,汉族,1991年12月12日出生,身份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该司员工。被告江斯琴,女,汉族,1990年7月28日出生,身份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01号鸿隆世纪广场A座20楼AB单位,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斯琴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5元,因撤诉结案而由本院收取的263.7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 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俞婷婷(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