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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46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温县平安加油站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县平安加油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5民初4674号原告温县平安加油站,住址:温县获织线中段69公里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MA3XE048XQ(1-1)。法定代表人:张石峰,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玉祥,系公司职工。被告赵冬杰,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1569元及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计算,从起诉之日起算至被告偿清欠款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限被告赵冬杰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温县平安加油站货款21569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21569元为基数,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10月18日起,算至被告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被告赵冬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不履行判决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不予强制执行。审判员  樊世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