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728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方财、陈光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方财,陈光禄,方学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7284-1号申请人:陈方财,男,1952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新泰市。被申请人:陈光禄,男,1956年7月20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新泰市。被申请人:方学水,男,1966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新泰市。申请人陈方财与被申请人方学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方财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被申请人方学水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方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方学水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期限一年)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陈方财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德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翠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