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姚凤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凤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1刑初261号公诉机关长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凤义,男,1951年6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利辛县。2012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2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5月11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月18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同年10月18日经长汀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汀县看守所。被告人姚凤义被控盗窃一案,长汀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0月24日以汀检公刑诉(2017)24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晏兴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凤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姚凤义窜到长汀县人民政府二楼一办公室,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肖某1放于办公室柜子内的二条软中华、一条硬中华卷烟盗走,销赃得款人民币1400元。根据福建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16年度福建省在销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和卷烟平均零售价格的通知,被盗三条中华卷烟价值计人民币1850元。同日16时许,被告人姚凤义再次窜到长汀县汀州镇人民政府三楼一办公室,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陈某放于办公室椅子上的一件花色T恤、一件白色方格花纹衬衫、一件深蓝色西裤盗走。被盗衣裤被害人当天以960元价格购买。长汀县公安局民警接警后,于当日20时50分许,将逃窜龙岩的被告人姚凤义在新罗区西桥旅馆抓获,当场扣押被盗衣物三件。同月19日,公安机关将被盗衣物发还被害人陈某。案发后,被告人姚凤义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于2017年7月20日赔偿被害人肖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400元。另查明,被告人姚凤义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7日被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2年8月10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姚凤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长汀县公安局出具或制作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害人肖某1出具的《收条》,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12)城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南城县看守所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被害人肖某1、陈某的陈述;福建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福建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16年度福建省在销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和卷烟平均零售价格的通知》等卷烟价格认定证明;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凤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2810元。被告人姚凤义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盗窃公私财物,认定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规定金额的50%确定。因此被告人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姚凤义犯盗窃罪,数额较大,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姚凤义到案后,不仅如实供述已被侦查机关掌握的罪行,还主动供述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同种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凤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退赔被害人肖某1的部分损失,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凤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姚凤义继续退赔盗窃三条中华卷烟的剩余折价款人民币四百五十元,发还被害人肖桥辉。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姚凤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四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廖洪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赖春红附注: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