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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3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吴小青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吴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32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8420873684。主要负责人:祁德元,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糜志豪,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小青,女,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吴小青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81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吴小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透支本金90889.21元,支付计算至2017年1月10日的利息4291.53元、滞纳金16308.85元,合计111489.59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的利息、滞纳金。二、吴小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5元,由吴小青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经向常熟市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经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查明吴小青名下有常熟市招商北路8号天虹服装城A1602房屋,但该房屋设有抵押权,由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4)园执字第03335号案件首封,本案无处置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执行到118814.59元及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1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庾悦元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陶 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