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3民初55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山东新华包装有限公司与山东范公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华包装有限公司,山东范公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5589号之二原告:山东新华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烟厂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少鹏,董事长。被告:山东范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黛溪三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成胜,董事长。原告山东新华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范公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新华包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范公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新华包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范公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刘世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华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