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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西安恒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金志霞、XX鸿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恒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志霞,XX鸿,金志坚,郑德胜,XX渊,陈宝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保148号申请人西安恒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号高科广场A座16层02室。法定代表人郭凌,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金志霞,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申请人XX鸿,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申请人金志坚,女,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广场街8号。被申请人郑德胜,男,196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广场街8号。被申请人XX渊,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居民20号楼065号。被申请人陈宝君,女,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居民20号楼065号。申请人西安恒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金志霞、XX鸿、金志坚、郑德胜、XX渊、陈宝君财产保全一案,由本院执行庭移送保全。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依据(2017)陕0113民初1027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10月17日向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金志坚名下位于西安市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99号4幢6层10712、10713的房屋两套;查封乐XX渊、XX鸿、金志霞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西大街安定广场3号楼1幢7层10704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案保全措施实施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保148号案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芳打印:相丽华校对:XX2017年月日送达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10月27日地点:本院执二庭212室合议庭成员:侯鑫鑫、张哲、郭宝平承办人:郭宝平记录人:郭宝平案由:财产保全张哲:申请执行人西安恒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志霞、XX鸿、金志坚、郑德胜、XX渊、陈宝君追偿权纠纷一案,承办人介绍案情。郭:申请执行人西安恒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志霞、XX鸿、金志坚、郑德胜、XX渊、陈宝君财产保全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恒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2017)陕011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经查,被执行人金志坚位于西安市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99号4幢6层10712、10713的房屋两套,被执行人XX渊、XX鸿、金志霞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西大街安定广场3号楼1幢7层10704号房屋一套,本院已向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查封了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案保全措施实施完毕。介绍完毕,提请合议是否保全完毕?郭:我认为鉴于被执行人金志坚、XX渊、XX鸿、金志霞的房屋已被查封,本案保全措施实施完毕。张哲:同意本院(2017)陕0113执保148号案本次保全完毕。张:同意二位意见,报领导审批。决议本院(2017)陕0113执保148号案保全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