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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民终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才宝田诉叶翔民间将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才宝田,叶翔,吉林远恒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民终13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才宝田,男,汉族,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翔,男,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颖,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吉林远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伊通满族自治县正阳街666号。法定代表人:冯素萍,总经理。上诉人才宝田与被上诉人叶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7)吉0303民初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叶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才宝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才宝田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462元,减半收取16731元,由上诉人才宝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勇审判员 魏玉国审判员 谭贵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