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21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袁芳与彭端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芳,彭端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21民初1216号原告:袁芳,女,1990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被告:彭端萍,女,1974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原告袁芳与被告彭端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袁芳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袁芳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314元,减半收取657元,由原告袁芳负担。审判员 袁群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