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73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佐比林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佐必林木业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1171号原告: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汇南一街5号。法定代表人:陈晓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敏,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佐必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笋南路191号102室。法定代表人:詹兴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少波,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原告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世纪百强公司)诉被告上海佐必林木业有限公司(简称佐必林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被告佐必林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裁定驳回佐必林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佐必林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4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纪百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华,被告佐必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少波,被告京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世纪百强公司诉称:原告拥有200930126167.2号、名为“写字台(NB2-02)”的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涉案专利),该专利于2010年2月10日取得授权,目前合法有效。被告佐必林公司生产并在天猫商城、京东商城及其官方网站销售的型号为“书桌SZ-2”的家具产品(简称涉案产品)落入原告依法享有的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侵害了原告的外观专利权。据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佐必林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产品;2、被告京东公司关闭zuobilin.jd.com(mall.jd.com/index-83170.html)佐必林家具旗舰店并停止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产品;3、被告佐必林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1万元。2017年10月23日,原告世纪百强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诉讼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世纪百强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上海佐必林木业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芮松艳人民陪审员 范红雁人民陪审员 李永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段重合书 记 员 刘海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