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执恢38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与黄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黄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恢38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90384935-5),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双塔路130号。负责人马鹤,行长。委托代理人刁小波,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黄慧,女,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足法民初字第02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慧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黄慧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黄慧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股票、证券、车辆等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黄慧所有的房屋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第二次拍卖买受人谭元明以303280元的最高价竞得。所得房款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279887.57元,用于支付重庆易槌瀛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拍卖服务费2426元,支付买受人谭元明垫付过户税费16983.68元,本院收取执行费3982.75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1执恢38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条件时,可随时持原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海审 判 员 胡祥政代理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廖如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