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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17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卓新与章宏伟章春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卓新,章宏伟,章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7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卓新。被执行人章宏伟。被执行人章春华。上列申请执行人刘卓新与被执行人章宏伟、章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8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3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截至本裁定之日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450000元,利息66508元,迟延履行金40950元,并应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10820元、申请执行费6812元,以上合计57509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章宏伟、章春华银行存款57509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周辉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 勇 来源:百度搜索“”